【浙江建筑工程人才网】
电话:0571-87294605
 
 
当前位置: 首页 » 综合资讯 » 资质信息 » 正文

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专家审查意见的公示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7-09-05  浏览次数:1112
核心提示: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专家审查意见的公示建办受理函[2017]25号各省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,直辖市建委、北京市规划国土委,
 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专家审查意见的公示 
建办受理函[2017]25号 
 
各省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,直辖市建委、北京市规划国土委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,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(局),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:
 
  按照《行政许可法》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,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,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(http://www.mohurd.gov.cn)予以公示,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。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、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,可通过点击“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→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→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”进行查询。
 
 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“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→办事大厅→受理发证信息查询”查询具体意见。公示时间为: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9月12日(10个工作日)。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,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(下载地址:jsb.justonetech.com)提交陈述申请,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受理办,逾期不予受理(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,邮寄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,邮编100835)。转专业部门审查的资质仍提交纸质材料。陈述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的,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和陈述申请表一份,企业不应随行。如省级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报送的,陈述材料应由省级主管部门密封并加盖印章,同时携带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。
 
 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,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,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,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,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、地址和邮政编码。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,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。
 
  联系电话: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:010-58934626;
 
       办公厅受理办:010-58933470;
 
  通讯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
 
  邮政编码:100835
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
 
 

 
网罗天下
 
0条 [查看全部]  相关评论

 
推荐图文
推荐综合资讯
点击排行
最新综合资讯
 
网站首页 | 关于我们 | 联系方式 | 使用协议 | 版权隐私 | 网站地图 | 排名推广 | 广告服务 | 积分换礼 | 网站留言 | RSS订阅 | 浙ICP备17039990号